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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577号

  殷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彩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375号

  李三扁、衢州市柯城良勤饲料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金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679号

  殷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方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殷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方明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339号

  叶琴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0365):本院受理原告叶美琴与被告叶琴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叶美琴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支付均按本金50000元分别自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23日、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06日上午09时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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