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3248号
许津豪、孔毓萱:原告永康市永东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许津豪、孔毓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3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644号
潘尧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洵泰与被告潘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5号
陆正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妙生与被告陆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1号
高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旭颂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66号
袁良育: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4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749号
赵健健:本院受理原告周双标诉被告赵健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