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397号
潘坚锋:本院受理原告童建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0号
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弄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弄支行签发的号码为22881176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5月28日起2018年7月2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3破5号
本院根据上虞市曹娥街道三林保温材料经营部的申请于2018年5月15日裁定受理该公司对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4日(含)前,向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时代广场A座一楼001室(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明敏、宣珍,联系电话:0575-84125756、85201922,手机:13004605169、13515853209,传真:0575-84125016;邮箱:365721709@qq.com,邮编:312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9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第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