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破24-2号
2017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尹素津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经发生了公告费等破产费用,但债务人现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裁定宣告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并终结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89号
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菊香与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颜丹丹、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87号
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芳与被告成都道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义乌道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颜丹丹、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97号
陈柏松:本院受理原告余增芳与被告杭州银迈针纺有限公司、陈柏松,第三人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柏松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余增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258元,由原告余增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