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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091号

  楼阳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楼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50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069号

  盛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50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170号

  杨果:本院受理原告朱飞彪诉被告杨果、吴卫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64号

  洪陈花: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洪陈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平货款26559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红平负担20元,被告洪陈花负担2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810号

  杜宏强:本院受理原告郑秋华诉被告杜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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