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73号
吴子安:本院受理原告茹之炎诉被告吴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子安支付原告茹之炎货款7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子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85号
楼成钢:本院受理原告张浦贵诉被告楼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10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91号
黄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碧莲与被告黄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9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52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顾丽君与被告叶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95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711号
张士立:本院受理原告王开钿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794号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彩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