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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3962号

  徐宗富: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徐宗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81.52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和滞纳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0元,由被告徐宗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3961号

  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41.98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和滞纳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夏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3952号

  康赐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康赐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372.53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和滞纳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6元,由被告康赐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2216号

  包有泉:本院受理原告涂建伟与被告包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17 2 2018年07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