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57号
陈轶、陈银贵:原告张佳诉被告陈轶、陈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张佳借款本金328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陈银贵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所确定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786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施碧涛:本院受理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碧涛、张道忠、张菊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7908号
郑锋:本院受理原告李仰健诉被告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郑锋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627号
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9时1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吕志武、任更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74号
傅德龙、周惠英: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敏与被告傅德龙、周惠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傅德龙支付原告胡文敏工程款2072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傅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68元,由原告胡文敏负担68元,由被告傅德龙负担1000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