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274号
洪勇勇、吴丽珍:本院受理原告贾玉仙诉被告洪勇勇、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34号
赵优胜、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杨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尚伦、杨小燕与被告赵优胜、第三人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杨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434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30号
赵优胜、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杨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尚伦、杨小燕与被告赵优胜、第三人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杨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430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38号
赵优胜、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杨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尚伦、杨小燕与被告赵优胜、第三人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杨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438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66号
朱倩军、傅金秀: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白马镇飞鸿布行诉被告朱倩军、傅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86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08号
黎新艳、李香花:本院受理原告费仙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854号
姜庆、傅景: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光辉与被告姜庆、傅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