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5029号
朱新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川、朱新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王正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8266.12元,合计158266.12元(利息算止2018年6月2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另计);二、判令被告朱新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300号
楼春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楼春仙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7978.71元、利息1129.37元、费用1274.42元(计算至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律师代理费600元,暂合计人民币10982.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29号
贾勇前:本院受理原告张东福诉被告贾勇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人民币8773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07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58号
郑林凤、郑银吐:本院对原告贾建生诉被告郑林凤、郑银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1、由被告郑林凤支付原告贾建生货款73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贾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298元,由被告郑林凤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