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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5531号

  贾勇前:本院受理原告张东福诉被告贾勇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人民币1329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07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91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祁云海诉被告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陈良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19号

  陈国清:本院受理原告童正婉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54号

  李桢、金蓉蓉:本院受理原告陈杏川诉被告李桢、金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80号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潘丽萍诉被告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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