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98号
王小娟、冯串串:本院对原告郑东彬诉被告王小娟、冯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王小娟、冯串串于本判决后10日内归还原郑东彬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王小娟、冯串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东彬代理费2000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03号
张骐涞、浦江县欧瀚隆饰品有限公司、毛玉峰:本院受理原告应燎原诉被告毛玉峰、张骐涞、浦江县欧瀚隆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40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070号
石学炎:本院受理原告洪照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07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42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对原告傅更生、王仙红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1、由被告刘曙积、王苏珍共同支付原告傅更生、王仙红工资款人民币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傅更生、王仙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76元,由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