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法庭上

律师打赢官司后,起诉了委托人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嘉 刘竹柯君 蔡婷婷 张现师 翁履平 叶旭耀 李晓伟

  

  时间:

  8月16日

  地点: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

  因为钱借出去后迟迟没要回来,张秀凤(化名)聘请了律师帮忙打官司。然而,打赢官司后,张秀凤自己却被律所告上了法庭。“律师根本没帮什么忙嘛!收费太高了!”庭审中,张秀凤“理直气壮”地说道。

  事情要从她的一笔借款说起。2013年,张秀凤将10万余元出借给他人。借款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讨,但债务人迟迟不肯归还借款。于是张秀凤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张秀凤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帮自己讨回借款。双方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约定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支付律师费,即签订合同时,张秀凤无需向律师支付前期代理费,待律师赢得官司后,按照胜诉标的15%支付代理费。

  律师代理后,随即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债务人的房产。官司进展顺利,财产保全后,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年12月,债务人归还了全部借款。

  案子到这里原本应该圆满解决了,可没想到,当律师要求收取代理费时,却遭到了张秀凤的拒绝。律师事务所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只好将张秀凤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按合同支付代理费。

  “我和债务人很快就调解结案了,律师没有起多大作用,还要收15%的律师费,不合理。”张秀凤辩解说。

  法院认为,张秀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作为张秀凤的委托代理人,从立案到保全再到调解,已完成了整个诉讼活动。而张秀凤也拿到了还款,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相应的代理费。

  经过说理释法,张秀凤支付了1.5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浙江法制报 法庭上 00004 律师打赢官司后,起诉了委托人 2018-08-20 2 2018年08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