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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6331号

  祝俪玲:本院受理原告楼洪渊诉被告祝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61号

  张有兴: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26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0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548号

  陈四罗:本院受理原告陈朝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54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12号

  周万立、张雪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李氏磨盘店与被告周万立、张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41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61号

  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建顺汽车租赁有限以司汽车租赁费用1175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0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承担7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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