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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3537号

  吴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荷与被告吴建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建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福荷货款44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吴建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229号

  蔡东升、徐宝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东升、徐宝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86028.2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徐宝根负连带责任。被告徐宝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东升追偿。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66.50元,由被告蔡东升、徐宝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490号

  陈炳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陈炳沙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49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41455.87元(其中贷款本金18991.45元、利息22464.42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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