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409号
姚长生、姚斌、姚剑、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缴款通知书。判决内容:一、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367128.5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依照未履行部分的代偿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对被告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1元,由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岂初7685号
李永锡、金美丽:本院受理原告李昌田与被告李永锡、金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张贴之日视为公告之日,公告之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770号
邵武跃、邱秀珍:本院受理原告吕朝法与被告邵武跃、邱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华丽贞、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