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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褚秀猛: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献与被告褚秀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褚秀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文献货款5737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货款5737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褚秀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陈庆会、余崇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会、余崇初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庆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9966.51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办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及违约金(前述利息、费用、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余崇初负连带责任。被告余崇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庆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1元,由被告陈庆会、余崇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夏海红:本院受理原告蔡秀菊与被告夏海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夏海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秀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夏海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0-25 2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