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668号
缪昌建、王领娇: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华与被告缪昌建、王领娇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66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息利息2%计算至起诉前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918号
李华女: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莲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华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桂莲担保代偿款32872.17元,并赔偿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5元,由被告李华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953号
陈胜利: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荣夫借款46667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王荣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00元,由原告王荣夫负担2550元,由被告陈胜利负担45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