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032号
郑君潇:本院受理原告范勤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君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勤洋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郑君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034号
赵群燕:本院受理原告施伟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群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伟波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赵群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837号
黄懿、朱灵虎: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君与你们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君货款611250元。案件受理费9913元,减半收取495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56.50元,由你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91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