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239号
周焱、陈康:本院受理原告张灵瑶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10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73号
张涌铭: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元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165号
陈孝斌:本院受理原告郑定土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16号
金锡榜:本院受理原告徐雪元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10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113号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贤诉被告王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41号
项金元: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被告项金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94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54号
吴建宝、徐超超:本院受理原告石子潮诉被告吴建宝、徐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