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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齐锐(公民身份证号220102196612111825);李红伟(公民身份证号220102196508190615):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执法人员通过上门及邮寄的方式均未能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拆)字【2018】第000511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8年4月9日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8724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良渚中队(余杭区良渚街道玉琮路97号)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自行拆除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阳光天际68幢68-2室4处违法建筑物(露台改扩建部分),对开挖的地下室予以回填并恢复原状(共计建筑面积为173.43平方米)。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8-11-07 2 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