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91号
于金堂: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光与被告于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983号
陈仕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秀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093号
陈旭洋:本院受理原告黄杭南与被告陈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限被告陈旭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杭南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陈旭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825民初2216号
包有泉:本院受理原告涂建伟与被告包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包有泉归还涂建伟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包有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