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翠苑法律服务所 和杭州市龙坞法律服务所注销公告
杭州市翠苑法律服务所、杭州市龙坞法律服务所已经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根据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现我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原设立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两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其设立人、负责人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15日
杭州市翠苑法律服务所、杭州市龙坞法律服务所已经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根据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现我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原设立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两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其设立人、负责人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