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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关于杭州市翠苑法律服务所 和杭州市龙坞法律服务所注销公告

  杭州市翠苑法律服务所、杭州市龙坞法律服务所已经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根据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现我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原设立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两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其设立人、负责人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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