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561号
赵葵阳:本院受理原告陶岩森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7746号
洪吉斌: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林与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774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驳回原告叶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2426元,退还原告叶建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448号
孙江晖、翁仙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王军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孙江晖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69721.06元(其中本金182692元、截止2018年8月1日利息53474.68元、滞纳金17824.89元、其他费用15729.4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2、被告王军荣、翁仙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113号
冀龙彪:本院受理原告王阔与被告冀龙彪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811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