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王奎建:本院受理原告杨敏国与被告王奎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奎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敏国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93.50元,由被告王奎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本院受理原告许秀娟与被告杨志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杨志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秀娟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杨志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李小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锦鸿塑模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李小苗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797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607.7元;2、俩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