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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缝5-8

法院公告

  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1号

  本院根据浙江嘉顺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晨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艺源公司的管理人。

  晨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晨旭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0日前向晨旭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聪慧;联系电话:15158030257)申报债权。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晨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晨旭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436号

  张裕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光东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436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80号

  石铭:本院受理原告赵子程诉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9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破5号之二

  因浙江巨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5-8 2018-12-12 2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