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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9号

  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朱光先,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11号

  张祖金:原告蹇强书与被告张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2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33号

  楼真强:本院受理原告方卿元诉被告楼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84号

  邵芝湘、邵苋翔:本院受理原告陈翠女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0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5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18 2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