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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0-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230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187997,15088200185。

  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18号

  本院在(2017)浙0703执2499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14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向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4983、13566765173)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2-20 2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