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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周群霞:本院受理原告贾丽英诉被告周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7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4月11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59号

  徐向洋: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才诉被告徐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按年息6%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3日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55号

  王听、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贾根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05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89号

  张海虹:本院对原告林强勇诉被告柳福汉、张海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柳福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强勇借款本金319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扣除2018年12月2日支付的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强勇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79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646元,由原告林强勇负担1911元,被告柳福汉负担67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72号

  江叶理、沈飘飘: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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