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110民初18074号
傅国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项胜军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332号
徐海挺:本院受理原告郭丙花与徐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601号
蔡天贻、浙江天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松与被告蔡天贻、浙江天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3484号
陈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晶晶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021号
黄财富:本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诉你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819号
朱裕:本院受理原告董磊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3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