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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213民初4702号

  童伟星:本院受理原告彭大均诉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童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童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彭大均劳务报酬22000元;二、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童伟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585号

  童伟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雷、童伟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童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被告周成雷劳务报酬100 000元;二、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童伟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48号

  张建武、张相青、陈杰: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民诉你们及温州开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2533号

  兰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进新诉你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38号

  林树青: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林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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