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870号
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原告林海莉诉被告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王志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车押金3000元;2、判令返还原告车子事故出险保险陪款14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出示保险金3800元的相关保险单依据,保险单金额不足3800元退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5月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方韩广、成隽韬、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20号
梁阴明:本院受理原告洪阳春诉被告梁阴明、胡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82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949号
赵葵阳:本院受理原告陈秋英诉被告赵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947号
石雪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燕诉被告石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557号
郑志生:本院受理原告郑可勉诉被告郑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52500元(按月息1.75%从2015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后另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17525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