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年4月16日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53号
郑钢烽:本院对原告张朝锋诉被告郑钢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郑钢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朝锋借款本金6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扣除已付利息120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21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6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41号
方荣光:本院受理原告严姗姗诉被告方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施时兵等28名申请人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各债权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申报需提供材料及事宜请同管理人联系,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点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地址:磐安县新市路188号。
管理人联系电话:18867902697(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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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郑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40000元、违约金1000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7694号
郑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余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76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剑林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