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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16100号

  童建设:本院受理原告邱景与被告童建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童建设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61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1835号

  徐文锋:本院受理原告侯占领诉被告徐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154号

  郑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宁罗见与被告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3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601号 

  陈珊珊(522123198907150040):本院受理原告潘清桃诉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00785.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485号 

  王文英:原告徐军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军荣借款108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5170元,由被告王文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52号 

  潘朝光:本院受理原告董松武与被告潘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000元,从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6日14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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