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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55号
吴宝红、徐劲全:本院受理原告尹美玲与被告吴宝红、徐劲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法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153号
潘艺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林、潘艺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15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明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学刚,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077号
张必辉: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英与被告张必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张必辉支付原告胡建英挖机款150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28元,由被告张必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249号
赵松栗:本院受理原告石灵肖与被告赵松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赵松栗归还原告石灵肖借款本息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石灵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元,由被告赵松栗负担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