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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中缝5-8

法院公告

  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4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491号

  邵晓鸣:本院受理原告朱和火与被告邵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邵晓鸣归还原告朱和火借款本金215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利息为2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晓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852号

  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大坚诉被告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大坚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8元,减半收取7254元,由被告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851号

  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都诉被告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都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5-8 2019-01-30 2 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