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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京华、刘德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与肖云仲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已将2018浙(0327)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肖云仲,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京华、刘德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肖云仲履行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全部还款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肖云仲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林初照

  2019年3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9-03-06 2 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