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02民初153号
王利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利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189号
朱勇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朱勇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327号
刘瑞坚: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诉被告刘瑞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4605号
刘锦忠:原告胡顺才与被告刘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胡顺才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锦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