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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306号

  吴风雷、于淦烨:本院受理原告傅旭栋诉被告吴风雷、于淦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傅旭栋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90元,由被告吴风雷承担8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37号

  张如光、黄海栋:本院受理原告赵优胜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713号

  王文武、黄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王文武、黄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欠款本金46032.12元、利息221.37元、滞纳金684.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对被告王文武所有的车架号为LEFCMCCB3HT062746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合计4030元,由被告王文武、黄海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61号

  刘兴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涛、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0日9:00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4民初3766号

  王孝谊:本院受理原告叶胜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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