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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398号

  盛伟锋:本院受理原告邵凤舞与被告姜建越、盛伟锋、盛伟平、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姜建越归还原告邵凤舞借款本金1168511.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盛伟锋、盛伟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邵凤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438元,由被告姜建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388号

  王国潮:本院受理原告谢利刚与被告王国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240号

  何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冯超央与被告何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0日9时5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932号

  金笑笑:本院受理原告金笑笑与被告张金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3-20 2 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