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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872号

  叶希华:本院受理原告程明康与被告叶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8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560号

  薛国文:本院受理原告陈继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5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266号

  赵旦锋:本院受理原告潘文豪与被告赵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潘文豪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于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实缴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赵旦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261号

  冯银红:本院受理原告邵盈与被告冯银红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126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4-01 2 2019年04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