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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862号

  张子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元源与被告张子龙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86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18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10时50分在黄岩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黄岩西城街道天元路307号替你办广场隔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919号

  何海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勇与被告何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海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何海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936号

  王统: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与被告王统、谷敬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林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谷敬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谷敬海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2.50元,由被告王统、谷敬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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