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656号
周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武云峰与被告周伟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云峰借款本金137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1.50元,由被告周伟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475号
台州美事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东坤摩配商行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东坤摩配商行货款人民币126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904号
邱文宽:本院受理原告徐明与被告邱文宽、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徐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徐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徐明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