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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159号

  刘松莲、曾洪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刘松莲、曾洪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772.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22日为27471.6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298244.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9日14时50分在国贸第七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972号

  程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2950元,并按《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驳回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8元,由被告程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417号

  周将凯:本院受理原告董烨诉被告周将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55号

  王听、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贾根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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