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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4号之一

  2018年12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正良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第、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卢希明、何必对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6号

  张必辉: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斌诉被告张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必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伟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6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27号

  黄海明、钟琴芳:本院受理原告钟林军诉被告黄海明、钟琴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0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079号

  卢圣:本院受理原告辛立兵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辛立兵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含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5.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4-12 2 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