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563号
应大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业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536号
陈正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业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6日9:3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231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2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叶超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958.83元、违约金9508.68元(已算至2018年7月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37467.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超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570号
方京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方京林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184245.53元及利息17851.52元(已算至2018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方京林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律师诉讼代理费2776元。上述二项判决内容限被告方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京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