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款 通 知 书
林文雄先生:
鉴于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出具给周晓星先生的四份《借条》和两份《收条》以及2016年1月29日您与周晓星先生签订的《借款结算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的约定,周晓星先生现正式向您发出如下催款通知:
根据《借款结算协议》的约定:截至2016年1月29日,您尚欠周晓星先生借款本息合计2893953元,如您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还款,您只需归还周晓星先生290万元。若您没有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还款,则周晓星先生有权要求您归还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并要求您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于您并未按照约定还款,现周晓星先生正式通知您,截至2019年5月1日,您需要向周晓星先生归还以下款项:
1、 归还截至2016年1月29日的借款本息2893953元;
2、 归还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150411元;
3、 归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日,违约金为1574137元。
以上合计:4618501元。
如您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异议,请您务必在本催款通知书公告后十五日内主动联系周晓星先生的委托人方素萍律师。若无异议,请您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否则周晓星先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您的一切法律责任。
方素萍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68号513室
电话:15157125999
邮箱:503380250@qq.com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周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