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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虞红星(公民身份号:330724196106011852);当事人王凤珠(公民身份号:330724196103291828):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27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虞红星、王凤珠于2008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社区伊世纪城市花园26幢1单元1101室东侧和南侧进行了加建简易房(阳光房)和构筑物(阳台)。该建筑物的原南侧部分规划设计为露台,当事人对其进行了加盖,使用露台变成为阳台,增加了建筑面积9.98平方米;原建筑物东侧为露台,当事人将原规划建设露台建设成简易房(阳光房),简易房(阳光房)的建筑面积为11.52平方米,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约21.5平方米。
2019年1月3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补办的条件”的意见。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21.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