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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彭加杰

  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集南行政村彭庄110号。  

  你(单位)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9]第009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彭加杰于2016年09月左右开始在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花牌楼131号经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排放油烟。执法队员依法定程序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在店内靠近路边设有一个煤气灶台用于炒菜,产生的油烟经过通风机排向地下管网。当事人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及专用烟道。经核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店内设有供客人用餐的桌椅以及在墙面上挂有中式餐饮菜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复查,当事人已于2017年04月11日前停止营业,已无油烟产生。于2019年4月15日复查时,该处烟管均已拆除。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 达 公 告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