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的货丢了,快递公司却只愿赔1500元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张晨盼 彦明 林怡 善筏
时间:
6月26日
地点:
象山县法院
“你们把我4万块的东西搞丢了,却只赔1500块,这怎么说得过去?”小杨将一家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坐在原告席上的他愤愤不平地说道。
前段时间,小杨向省外P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器,单价为4万元。机器到货后,小杨不满意,便申请退货,双方达成了协议。于是,小杨把机器交给了被告的物流公司运到P公司。物流公司打印了一份货运单,货运单正面打印有:包装服务费240元、返单服务费5元、保价费6元、基本运费299元,费用总计55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等内容,但小杨并未在发货人签署处签名。
谁知,运输过程中,机器遭到损坏,因此P公司在验收时没有签收。机器的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三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在这过程中,机器又被物流公司不小心弄丢了。最后经过仲裁,小杨只好赔偿,向P公司支付了货款37000元。
小杨找到物流公司维权。但物流公司认为,根据货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小杨支付保价款6元,按面单上4‰的保价费率,货物保价金额为1500元,所以他们最多赔偿1500元。小杨不同意该赔付方案,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该物流公司赔偿货款37000元。
小杨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关键就在快递的面单上。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使用了预先拟定并批量印制的面单,面单背面关于保价赔偿的内容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小杨并没有在面单中签字确认,物流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小杨注意上述条款内容,因此该保价赔偿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小杨37000元。